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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部拟规定:交通执法者不得强行拦截车辆


发布时间:2008-9-18 20:29:02 | 人感兴趣 | 人参与 | 评分:3

从事交通运输被罚款1万元时,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,交通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和追截车辆。近日,交通运输部在官方网站上发出了“关于征求《交通行政执法风纪》等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函”,公开向各部门征求对这些规范条款的意见。
 
在“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”中规定,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、责令停产停业、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交通管理部门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;当事人要求听证的,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。“较大数额罚款”指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、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。

“规范”较大篇幅是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和言语的规范,譬如要求“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,不得佩戴有色眼镜。”

在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,“规范”要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,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。

此外,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,采取有效防护措施,注意自身和他人安全,遇有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检查的,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车(船),也不得追截,可采取记录车(船)牌号等方法进行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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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李立强 来源:新京报 编辑:游客 【发表评论】【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】【字体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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